車禍肇事求償
一、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一般車禍肇事,是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而提出求償。
而提出求償。
二、請求權時效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提起時效是六個月。侵權行為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之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197)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197)
因為一般的人啥都不怕,就怕被關;因此一般建議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附帶
民事賠償之告訴,對方會感受壓力而和被害人談和解事宜。
民事賠償之告訴,對方會感受壓力而和被害人談和解事宜。
三、求償的內容
1.財產上損失:
(1)當特別人格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而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失
(如:汽機車及機具上的生財器具、醫療費用支出)時,得依民法請求賠償。(民184)
(2)侵權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所需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民192)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192-1)
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民192)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192-1)
(3)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
生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民193)
生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民193)
賠償的方法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民213.民215)。
2.非財產上損失:
當特別人格權(例如:身體權)受到侵害,而使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失
(如:精神、肉體上的痛苦),得依民184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以金錢賠償者,
即為「慰撫金」。(民194.民195適用)
(如:精神、肉體上的痛苦),得依民184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以金錢賠償者,
即為「慰撫金」。(民194.民195適用)
四、實務說明
1.因為不清楚這件車禍的肇事責任鑑定結果,因此無法決定責任歸屬負擔多少。
這個案件已送法院,速度上算是非常快;但是一般法官因為案件繁雜,
因此通常會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庭外和解
(民事和解後,通常對方會要求撤銷刑事告訴)。
因此通常會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庭外和解
(民事和解後,通常對方會要求撤銷刑事告訴)。
建議你,可以先從當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委員會會擇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會談和解。談和解時,我方代表要有一人扮
黑臉,調解委員會扮白臉。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結果,法院是會認定的;
如果對方都不出面,在法院上對我方為較有利。
委員會會擇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會談和解。談和解時,我方代表要有一人扮
黑臉,調解委員會扮白臉。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結果,法院是會認定的;
如果對方都不出面,在法院上對我方為較有利。
2.文中你有提到薪資補償及休養的請求。薪資一般以扣繳憑單為主,
因為不知道你的年紀及確切的身體狀況,無法估算休養的日數,
可以用醫師診斷書代替。
可以用醫師診斷書代替。
3.你可彙總金額一併提出,包含:醫療費用、汽機車修理費用收據或估價單、
薪資補償及精神慰撫金。談判時先從最高談起,對方會下殺後建加碼,
和解的過程本來就是 雙方拉鋸戰,適度雙方妥協,和解即成立。
不過你要有心理準備,求償金額通常還會看對方的社經條件而異,如果他沒錢,
可能要調整到他能力允許的範圍。
薪資補償及精神慰撫金。談判時先從最高談起,對方會下殺後建加碼,
和解的過程本來就是 雙方拉鋸戰,適度雙方妥協,和解即成立。
不過你要有心理準備,求償金額通常還會看對方的社經條件而異,如果他沒錢,
可能要調整到他能力允許的範圍。
4.對方若一直不出面,你可就醫療費用支出部份,
先行向自己投保的汽機車強制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
---------------------------------------------------------------------------案例討論(1)
在97年時發生車禍,肇事責任全部規屬對方,對方在調解會說要分期我也同意了,
但對方一直都沒有付賠償金,我們也申請假扣假了,但對方已經脫產了。也找不到人。
法院傳他他也沒有去
但對方一直都沒有付賠償金,我們也申請假扣假了,但對方已經脫產了。也找不到人。
法院傳他他也沒有去
Q1。如果這事件發生在南投,之前開庭也都到南投去,現在他都不出面的話,我可以在嘉義告他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由於車禍事故發生於南投,所以可以在南投地院進行訴訟。如果對方置之不理,你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到對方戶籍地或通訊居住地之地方法院提訴,或是依民訴法第3條之規定,到對方財產坐落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告。如果嘉義不是對方之戶籍地或其居所或是其財產坐落之地,只是你住居之地的話,那恐怕就無法在嘉義進行訴訟了
Q2。那如果我在嘉義告他的話,我還需要跑到南投去開庭嗎?可以在嘉義開庭嗎?
一件訴訟案件只由一個地方法院管轄,若是在嘉義地院訴訟,那就不用再跑南投地院開庭了。如果是由嘉義地院審理此案的話,當然就是在嘉義開庭囉
Q3。那如果我能告他的話,那我該用什麼理由告他?他這麼皮,我可以提高一些賠償的金額嗎?(精神賠償之類的)
你可以依民法第191-2條之規定,向地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告訴。舉凡因此事故所造成之損害,都能提出賠償之要求,可包括:
1.事故當時緊急醫療措施及救護車之費用
2.就醫之醫療費用(實報實銷,以實際醫院就醫之收據為憑)
3.就醫所需之交通費
4.就醫所需之看護費用
5.療程結束後之復健費用
6.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費用
7.心靈受創之精神撫慰金
8.車輛修護之費用
你車禍事故發生在97年距今已二年多到三年,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恐有消滅時效完成無法提告之虞,這一點你要注意
此案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那就去查拍對方之財產(動產 不動產)或查扣其薪資抵償
若不知對方之財務狀況
妳可持法院之債權證明向對方戶籍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對方之財產清單
屆時對方之財務狀況就能一清二楚,就連在何處上班工作都能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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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2)
小妹因開車肇事 對方因而身故 而當時還好除了強制險還有第三責任險每人身故殘廢500萬
但對方先是要求700萬的理賠 後協調則願意以400多萬和解
可是保險公司原本只願意陪200多萬
可是保險公司原本只願意陪200多萬
(強制加第三責任)後來談到願意出300百多萬但小妹他們還需要出近100萬目前已私下和解
而我想問的是這次事故如國責任是55波各佔一半那保險公司只陪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辦法再向保險公司求償呢?因為假設責任是一半是不是保險公司應該賠付160萬+250萬呢?
如果是這樣是否有方法向保險公司求償呢!
Ans:保險公司的理賠是以===被保險人需負之責任===為準
和解後就什麼都不必再說了, 白紙黑字外加簽章
除非有能力證明,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高於其賠償金額, 這時個人就建議對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訴訟
問題是, 你們手中有什麼資料??
車禍發生後需要釐清肇事責任, 再計算雙方損害金額, 依據所有的文件資料, 經手人需有能力判斷 ---- 採用那一種情形,對自己的當事人最有利
個人也曾經替對造寫訴狀告我的當事人(就像令妹情況, 保險公司躲避責任), 法院判賠的, 保險公司一毛錢也跑不掉, 我的當事人一毛錢也不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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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3)
母親因酒駕騎機車 被小貨車擦撞 貨車肇事逃逸 母親顱內出血 昏迷 全身多處骨折
醒來之後意識不清 往後需要復健 這樣要如何與對方保險公司談理賠的金額
Ans:我方酒駕撞人,保險公司不賠給對方
但是酒駕被撞,對方的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給我方
所以我方酒駕並不影響對於賠償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請求權之情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無照, 越級駕駛)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酒駕、無照屬於除外不賠以及追償項目之一
其對方向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
特補基金受理並且賠付後
會向酒駕、無照之一方行使代位求償 ( 加害人 )
討回其代為賠付之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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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4)
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醫藥費用險,騎車被鳥撞傷眼睛失明
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中之附加醫藥費用特約保險批單第一項、第四項分別明載「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新台幣一八○○元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或任何乘坐上下被保險機車之人,因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直接並即時受有體傷,其必須支付之醫藥費用,以每一個人十萬元,每一事故總額二百萬元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對其乘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死亡、植物人、或第一等級殘廢程度者,另行給付每一人一百萬元,每一事故總額二百萬元死亡慰藉金」之旨,顯見甲先生另向富邦產物投保之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醫藥費用險,係屬補充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中所欠缺及不足之範圍。
甲先生於91年9月2日上午騎乘系爭機車搭載配偶陳○容到苗栗縣銅鑼鄉九華山大興善寺拜拜,去程途中遭飛鳥撞擊傷左眼,甲先生原不以為意,用水沖洗後,認為休息數日即可,回家後自行點眼藥水,孰料左眼愈來愈不適,後於同年12月7日至林口長庚醫院診治,經該院醫生告知左眼視力無光感,無法恢復,遂告失明。
應認駕駛人於騎乘汽機車途中人車實為一體,無論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究係發生在汽機車或駕駛人上,均會影響行駛之安全,故不論係被保險人於行駛途中遭飛鳥撞擊或被橫在空中的竹竿撞到,雖機車本身並未有受有任何損害,仍認屬被保險人使用被保險機車發生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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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5)
去年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內容如下:
A車(對方):自用小貨車
1.支線道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B車(我方)
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由於肇事者是開公司車送貨時與我發生擦撞
上法院(刑事)順便提出民法能否連肇事者公司一併提告
若肇事者依舊又拿沒工作..沒錢當作藉口
是否到最後會求償不到反而還得付打官司的費用呢??
怎麼處理對提告者(受傷者)比較有保障呢?
Ans:刑事的部分當然只能提告肇事者本人!
但..既然對方是開公司車送貨的途中與我方發生事故,
對方理所當然是業務過失傷害,且依照『民法』第188條之規定
對方理所當然是業務過失傷害,且依照『民法』第188條之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我方當然要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將肇事者當時的公司列為需負連帶賠償駛責任一併求償。
既然對方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那麼我方就無需擔心會求償無門(當然前提是對方公司是有資產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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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6)
保險公司以代位求償的方式來跟我要維修費~
但保險公司都沒有會同我去看維修損壞狀況及報價
就直接把對方的車子修好之後
保險公司以一封信來告知車子己維修好了要我理賠三萬多的費用~
保險公司這樣做程序合理嗎~
Ans:(一)保險公司和修車者訂有一份保險契約,所以,這份契約只能拘束雙方當事人,與你無關,所以,修車幹麻叫你去看。
(二)修完車後,修車者對你的求償權,會移給保險公司(參保險法53條),所以,
會由保險公司代修車者向你求償。
會由保險公司代修車者向你求償。
(三)你和修車者是民法的侵權行為(參民法184條),若你是有過失的話,
當然你要賠給修車者相關費用。
當然你要賠給修車者相關費用。
(四)只是這時侯,修車者把請求理賠的權利,移給保險公司,所以,
你要對修車者付多少錢,以這個錢付給保險公司即可。
你要對修車者付多少錢,以這個錢付給保險公司即可。
(五)保險公司說3萬多,那是他說的,你可以主張,對方也有過失、零件折舊…等,所以,金額是會降下來的,當然,如果肇事責任都是在對方,你可以主張完全不用賠。
三、結論:
(一)不是保險公司說3萬多,你就要賠3萬多,因為你可以主張對方也有過失或是完全過失而少賠或不用賠。
(二)若金額談不攏,請保險公司提告你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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