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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指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人,除經特別載明者外,包括下列之人:
一、本保險契約(證)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
二、其他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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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除外事項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
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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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 「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其家屬 。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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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 ,
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 ,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三、被保險人 、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
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被保險人或駕駛 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 、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
致之賠償責任 。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 ,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
所致之賠償責任 。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 、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
汽車運輸 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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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駕駛人 | 乘客 | 車外的人 | |
強制險 | 不賠 | 賠 | 賠 |
第三人責任險 | 不賠 | 不賠 | 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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