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特殊保險理賠及問題

人壽險-案例討論
客戶9431日上午11時傳真加保同意書給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看見加保同意書上未填寫生效日期於是就幫客戶填寫生效日為31日,
所以保險期間為客戶94310時起至95310時止。

戶於9531日晚上1110分發生意外事故,延至隔天下午750分過世
受益人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呢?請看以下這則案例。

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於9431日上午1102分始收受甲○○傳真之系爭要保書,但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保之責任開始期間卻為94310時,顯然早於兩造締約時間,則94310時起至上午1102分止,為保險事故確定不可能發生之已過去期間,保險標的之危險確定已消滅,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本無須負保險責任,因此依上說明,系爭保險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之記載為無效。

至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雖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
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惟該項保險契約溯及效力之規定,仍以要保人與保險人合意締結保險契約時為限,
保險人始負保險責任;並非溯及於締約之前,
而令保險人就已確定無保險事故發生之期間負保險責任。

又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辯稱: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為甲○○之使者或代理人,故甲○○傳真予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爭要保書上關於保險期間起算日之記載既為空白,則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填寫起算日所為之意思表示,應直接對甲○○發生效力;且縱使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甲○○之使者或代理人,惟甲○○未填寫保險期間,自得認為已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甲○○自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云云。

受益人得否請求給付保險金?
又按系爭保險基本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
茲經雙方同意,於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友聯產物傷害保險,就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灼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而附加被保險人潘○順於95312310分發生意外,延至翌日1950分身亡,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上說明,潘○順係於系爭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應依約給付保險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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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險-案例討論(1)
某甲被轎車撞擊後跌落至內側車道.幾分鐘後又被小箱型車輾過

Ans:兩部車肇事  因強責險為無過失主義故為連帶賠償
兩部車的保險公司各付一半, 請求權人只需向其中一家申請即可, 拆帳是保險公司內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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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險-案例討論(2)
遭人撞傷後,已和解....對方避不見面..該怎麼辦呢?
早知就不要和解.現在和解了對方又不給剩下的金額.特補又看了和解金額就不賠了~

Ans:特補基金的問與答
基於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特別補償基金以應補償金額扣除請求權人
實際獲有的賠償金。
那又為何有保強制險.就可以申請?
根據上述的問與答,你只要證明你只有拿到45000元,且未超過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金額,你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要求差額,特別補償基金,賠給你之前,會代你的位,向加害人求償。
你和加害者的和解金額,特別補償基金是不受你們和解內容的拘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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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險-案例討論(3)
強制險100/1/23到期.101/02/02發生禍
因過年前我比較忙忘記繳款的時間
101/02/08有到郵局匯款給保險公司了.保險公司
說只從101/02/08開始續保..`車禍期間沒保.保險公司不會幫我理賠.
謝謝大家的解答...
保險公司今天打電話來說可以續保..到時後對方要談理賠她們會去處理

Ans: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
第六條(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依保險證之記載為準。
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需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辦妥續保手續,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強責險中應保未保, 終止後30日內向原保險公司投保, 確實是保險公司需要理賠,
但前題是==保險公司應通知而未通知==
版大是持保險公司續保通知書到郵局繳費, 保險公司就沒有應通知而未通知的過失責任,
依法保險公司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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