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要被保險人,受益人與稅;案例討論(1-3)

(1)要被保險人 大學問
要被保險人指定方式衍生之稅額問題
方式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滿期受益人
1       父母         子女        父母
2       父母         父母        子女
3       子女         子女        子女
4       父母         子女        子女
結果說明:
1父母中途死亡 遺產稅 
2)滿期給付 贈與稅
3)無
41父母中途死亡→遺產稅  
2、滿期給付 贈與稅

(2)要被保險人 大學問
要保人=>購買人壽保單
因為.人壽保險有累積現金價值的特性 
所以.現金價值的部位可視為[要保人的資產]
改換要保人予子女...就是將[原要保人的資產]...轉移給[新要保人]
這即產生[資產轉移]的事實
現在國稅局..一句話..[實質課稅]....這些用保險來做資產規畫的朋友
其實..[很難搞]
所以..切記..保險業務員..是賣保險商品為生之人
未必是..決策..稅賦與否之人

(3)要被保險人 大學問
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因此,要保人以透過指定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給付轉換為第三人所有,應屬自己財產之移轉。
南區國稅局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應為被險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此段話應該是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的情況下,要保人死亡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弟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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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權力最受保障的公證遺囑)可以更改保險受益人?
指的是用遺囑來變更保險受益人?(假設;不想透過保險公司那變更)
1191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1221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ANS:保險法111條(受益人之變更)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關於保險契約的法律位階,保險法無規定再適用民法
故保險法111優先於民法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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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被當成遺產? 填寫受益人成關鍵
以為法定繼承人就是他太太和將來的孩子。保險給付即依照保險法與要保契約約定。在沒有指明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給付會被當做遺產,需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由於小孩仍在肚裡無權繼承,所以王太太是當然繼承人,應繼承比例是一半,另一半則是王先生的家人。

保險金信託契約
 從近年來的幾次重大事故,例如華航空難、納莉颱風及921地震等意外中發現,萬一夫妻不幸同時過世,保險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或欠缺行為能力者時,理賠金需由法定監護人(附註)管理,假如此時保險金所託非人,雖然有保險理賠但子女卻無法享受到父母所遺留的經濟照顧。
為了避免上述的情形發生,可以結合「保險」與「信託」兩種金融服務商品,也就是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保戶於生前預先與銀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當保戶不幸身故時,保險公司會將理賠金直接交付銀行(受託人),而不直接將理賠金給付受益人。
銀行(受託人)將管理、運用後所得到的收益再交付受益人(未成年子女或心智障礙兒),讓他們能得到最妥善的照顧。

許多銀行目前都有開辦信託業務,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首先要支付銀行一筆手續費,約3,000元左右。等到理賠金進入信託帳戶之後,銀行會根據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按月收取信託管理費,收費標準大致如下:
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       信託管理費()
1,000萬元以下               0.6%
1,000萬元 ~ 2,000萬元       0.5%
2,000萬元 ~ 3,000萬元       0.4%

保險金信託還有另一項優點就是可以保護受益人。由於保險金是以信託銀行的名義存在與運用,表面上看起來與受益人無關,但實際上卻享有實質利益,受益人也不至於因鉅額的保險金曝光而遭人覬覦,甚至遭騙、受害。
中國信託保險金
台新信託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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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要保人)之前幫我先生(被保險人)投保,受益人是我婆婆,最近婆婆因生病已無行為能力,但因兄弟姊妹間不和睦了(家產問題),再加上保單業務員是我先生的姊姊,我先生應該如何如何處理,想把要保人改我先生,

當要保人..無行為能力 必須透過法院宣告[禁治產]
這時..才能處裡 不然..都非要保人的意思表示
雖說禁治產(監護宣告)但是你說妳們有感情不睦的問題
這會衍生一個問題 透過家族會議推派代表,代為行使意思
但是感情不睦 這個所謂的推派代表要找誰 ?
(((雞肋雞肋)))
有些事都礙於長輩的傳統觀念,而窒礙難行
這樣的結果只會造成無奈
及時行事當下把該做好的事完成,可別讓這麼重要的是就因故有觀念給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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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討論
拋棄繼承,保單受益人的權益是否也拋棄了呢?
江先生於92529因噴灑農藥吸入過多而意外死亡,乙先生、甲先生、戊先生於92625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
江先生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都被拒絕,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如下:
(一)       國華人壽、國泰人壽、國泰世紀、新光人壽以被保險人江先生並非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保險公司依約不負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之責
保險人如主張其有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故保險受益人僅就保險事故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後,保險人即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若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主張有拒絕給付之事由(如:除外責任),則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被保險人江先生於92529日死亡,此有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證,保險受益人戊先生等三位受益人就保險事故發生之事實已負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即負有給付人壽保險金之責,至於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主張保險人有保險契約第 24條第3款之除外責任(自殺),則保險公司應就被保險人因自殺而死亡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根據檢署依屍體所顯現之特徵進行嚴密之審查程序確定「死亡原因」後,乃於9272日發函予戊先生更正被保險人之死亡原因為:「本件依死者屍體之情形,確為農藥中毒,且非直接飲用,故應為長時期停留於農藥之環境,導致農藥中毒,其死亡之種類應為『意外』」本件死者江先生並非飲用農藥致中毒,而係長時期留置於高濃度農藥環境中,導致經由口、鼻及皮膚吸收過多農藥而中毒,其中毒之農藥品名為『金穗春』及『安基肥』」。
康健人壽在向江先生要保時,未就受益人部分有所約定 (康健人壽拒絕提出要保書),惟依康健人壽所出售與本件相類似之電話行銷保險商品之要保書觀之,渠於備註欄1載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無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等語,自應認本件保險受益人之約定應與戊先生等三位受益人所提供上開上證9備註欄1所述相同。

戊先生等三位受益人雖已拋棄繼承,惟確為被保險人江先生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認本件保險受益人之約定應與戊先生等三位受益人所提供上證9備註欄1所述相同,以被保險人江先生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故戊先生等三位受益人等以受益人之地位向康健人壽請領保險金,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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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討論
79/12/21   劉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南山人壽簽訂「新20年期繳費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劉先生指定前妻甲先生為受益人。
82/07/13   劉先生與前妻甲先生離婚。
94/05/13   劉先生與賴小姐結婚。
94/08/27   劉先生簽署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交付南山人壽業務員宗○鈞辦理。
94/08/30   劉先生過世。
94/08/31   南山人壽收到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並批註受益人變更。
94/09/09   賴小姐申請保險金。
94/12/09   前妻甲先生亦申請保險金。此時受益人爭議出現。
95/03/15   南山人壽將保險金2,433,243元保險金辦理清償提存。
94826 因胃腸道出血住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27日之意識清楚,
29日上午745分許陷入昏迷,並於94830 上午九時許死亡。
高等法院判決的理由如下:
(ㄧ)變更何時生效?
要保人劉先生欲變更受益人時,須具備「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要件,並完成「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連同保單、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之方式。
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係於94831 始到達南山人壽公司,有該申請書右上角「受理蓋章」處「94.8.31」戳章可考。而在此之前,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劉先生已於94830 上午九時死亡,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表示,尚不足以發生變更受益人之效力。
(二)保險業務員代理範圍?
保險法第8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保險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並未明文規定保險業務員為保險公司之代理人
故保險業務員除上開保險招攬之行為外,其所為之行為並不當然視為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後記)))
被保險人的元配陳女最後打贏訴訟,取得保險金,然而卻發生了案外案,
被頻果日報在213日刊登出來。
內容大意是被保險人前妻陳女在被保險人(前夫)死亡後,與前夫妻子爭理賠金,因沒錢打官司,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義務律師林○源打贏二審官司後,陳女簽下一紙委託書,寫明收取理賠金兩百萬元,其餘全歸林的酬金。
據報導陳女最後獲賠兩百九十六萬元,然而陳女卻因之前簽下的委託書,所以只收到理賠金兩百萬元,林○源律師獲得九十六萬元的酬勞。
陳女事後得知此訊息,除了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投訴外,並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林○源律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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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討論
我爸在生前有替我哥(被保險人)以保險方式保了儲畜險
在我爸過世後,要保人因為死亡
所以更改為我媽為要保人,受益人,滿期金受益人
而這份保單全都是我在賺錢在繳的 我哥未曾拿出1元出來繳

Ans:保險契約要/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要保人是繳保費的義務人;有指定受益人和做契約變更的權利;包括終止解約、減額繳清,展期等權利。
@要保人死亡時,含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為要保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儲蓄險是生死合險;根據保險法(105)規定死亡契約,被保險人隨時有撤銷當被保險人的權利,
保單視同解約,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也就是被保險人對保單的改變可以行使否決權,撤銷當被保險人的權利,)

在我哥還沒死之前,我媽就先走人了
那麼這份保單是不是會變成---要保人會變成我哥或他的太太及他的兒女?
是否在變更時也不需要我(他的旁系血親:兄妹)的同意?
@不會直接變成你哥!要由你們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你哥要當要保人也需要你們兄弟姊妹同意!
@你們兄弟姊妹中,若以保險利益來說,只有你哥有當要保人的權利。
@最終的同意權還是會在你哥身上,因為他是被保險人。因為你哥有撤銷當被保險人的權利,
保單視同解約,解約金退還要保人,由你們兄弟姊妹分一分。
那如果我媽說,他想要先預立遺囑,要聲明把這份保單的滿期金及受益人(我哥死亡後的錢)全都留給我
那麼那時被保險人還沒死亡,卻又可以自行變更受益人及滿期金的話,那我是不是變成沒有任何保障了?
@你媽要變更受益人,需要你哥哥同意,若他不同意,他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要留給你也要你哥同意,留遺囑也沒用!你哥哥一樣隨時有撤銷當被保險人的權利;
@對這件保單而言,說實在,到最後你可能會什麼都沒有;最多只是分一些保單價值金(解約金)而已。

※※既然你哥不孝在先;
@既然不奢望你哥會孝順、養家,保險繼續繳意義也不大;
@不如保單提前終止解約,由你媽(要保人)領取解約金,當生活花費;
@不然就不要繼續繳的,辦理繳額繳清或展期;儲蓄險保費省起來,自己存效果也未必會比繼續繳差多少。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買了份30+萬的儲蓄保險,受益人是我姐,那這份保險的資產算我的還是姐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