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2日

保單停效及復效的方式與注意事項

第一個問題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請問你有被催告(收到掛號信件通知誰簽收是否為要保人簽收,這可以去調資料"但不見得每間保險公司都會寄掛號")?

第二個問題
保險法 第 116 條
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一般來說可保證明應該就是健康告知書,
Q:停保後,身體不適後檢查發現有易致癌的因子,...超過半年後復保.....麻煩就比較大了
    
(((根據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條款內容:
1.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ps. 就是說半年及年繳的人收到掛告信後30天停效,那月繳及季繳的人就以保單應繳日起30天後就停效,所以半年及年繳的人7/31繳費,沒扣到錢,最快三天收到掛號信,再加30天寬限期.應該也9/4號起開始停效,加上半年的時間是隔年的3/4才真正的算過半年,所以3/4號前所申請都算在半年內!!
 2.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ps.所以雖說經過兩年,但保險公司收了錢那就算恢復效力
如果這點 還有但書或保險公司有其他解釋

第 54 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ps.當事人為要保人及保險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