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

南山保險理賠

那天洗澡突然間想到 同事喇叭的先生於日前洗車時不慎意外撞斷牙齒
ㄟ可以理賠(因先前太座也曾理賠過一次)
就催促喇叭一定要請先生快去把牙齒問題盡快處理好
 (因為要將其保單變更為展延...........意外險的附約就會失效
**一張$8812的保單中   意外險占$7640 
內容大概說明:
3萬的意外實支實付
200萬意外險(2級費用)
失能險一周625
重大"意外"手術險
意外日額2000    
感覺很奇怪,保額眾多名目到不少,保障卻不怎樣 
同業們可以試算$7640的保費可以買多大的意外險種?!

所以這樣高貴的意外險,不意外的一定要被動大刀
改投保 
1.壽險+意外險30萬+3萬意外實支實付醫療
2.產險意外險+5萬意外實支實付醫療+意外日額1000
意外險的費用 800+1300=$2100

再次呼籲
雙實支實付==>正副本收據來雙邊理賠 
                     正本填補金錢及副本填補心靈肉體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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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當然先行問了我的南山好友區經理 得到兩個很不滿意的答覆(但這不是他的問題)
1.牙齒一顆賠$5000
2.96年前的意外險才能用副本收據

想越想氣太座的安泰意外險賠3(費用包括植牙差不多17)
南山賠$5000!!!
請參考下列兩圖(資料來源保險民宿及老婆的理賠)

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附加有本附加條款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那裡寫牙齒賠$5000”???**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那裡寫要醫療收費用正本”**為此很不服氣的跑去牙醫,請他開副本收據,正本留下來做紀念

座的意外險 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第28條 受益人申請意外傷害醫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只好多附上兩個文件1.友邦的申訴2.保單條款及保險法的
54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來為副本收據解套
**原想等對方回應在一一提供其他法寶,但不想讓朋友等理賠金.
所以就一併附上,也希望對方能適時的給於合理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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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了!但很不乾脆5000+7000

1 則留言:

jelixsu 提到...

2個月才把理賠都處理好!!都快心力交瘁!!
也真不知道對的事為何還要兜一大圈